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学生听证实施办法
(鲁司警院〔2023〕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听证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的管理行为依法、客观、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学生因违纪行为应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学院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之前,依据本办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记过及以下处分不举行听证。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听证要求;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听证要求。
第四条 听证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拟被处分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本事件调查人员等。其中,听证主持人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部门相关负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听证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拟被处分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部门决定。
第七条 拟被处分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听证的,可委托l
-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部门批准同意。
第八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如实陈述和申辩本人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二)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职责:
(一)维护正常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会参加人意见;
(四)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和调查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的全部活动。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告知学生拟被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意见,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如有听证要求,应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后5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学院应在收到学生听证申请后15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三条 告知方式包括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学生违纪处理部门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学生本人在笔录上签名。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学生违纪处理部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在举行听证前3日内,应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的学生或代理人,由拟被处分学生或代理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第十六条 拟被处分学生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会。未按时参加听证会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七条 听证必须制作笔录,可以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作为辅助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陈述、当事人提出的文书证据和意见等。
听证笔录一般当场制作完成,由主持人和当事人签字。笔录没有当场制作完成的,由主持人在指定日期和地点将制作完成的笔录提供给当事人阅览并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没有在指定日期和地点阅览笔录的,要记明事由。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员,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纪的事实、证据。
(三)学院学生违纪处理部门提出处分的依据、建议。
(四)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员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六)拟被处分学生做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主持完成听证报告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程序按《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