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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6-08-10浏览次数: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鲁司警院学〔2018〕5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聘请法律专家9至15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的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休学、复学的处理;

(三)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附上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书面申诉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学生本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学生本人的签名;

(六)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因素耽误申诉期限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效内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对提起校内申诉后仍对复查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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