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奖学金评审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我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科目。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的三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同志、系分管领导、中队长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系内审核、公示,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按照规定时间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6号)中《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中队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六)家庭经济困难等次为一般困难、困难或特殊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系内审核、公示,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系上报方案,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按照规定时间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6号)中《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用于奖励我院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前15%(含15%),且无不及格科目。
第五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的三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和经费预算由省教育厅下达。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同志、系分管领导、中队长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系内审核、公示,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提出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按照规定时间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省政府奖学金获奖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6号)中《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中队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六)家庭经济困难等次为一般困难、困难或特殊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系内审核、公示,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审。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系上报方案,组织评审,提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按照规定时间汇总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学金,并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6号)中《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20]34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全日制就读的、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六条 以中队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中队长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中队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属于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父母双方劳动能力差(长期患重病等)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
1、父母均务农且劳动能力较差的;
2、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的;
3、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年迈等原因导致无稳定收入的;
4、直系亲属患病,需长期治疗的;
5、家中有两名(含两名)以上老人需要独立赡养的;
6、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1、父母有一方下岗或无稳定工作,家庭收入较低的;
2、家中有一名老人需要独立赡养的;
3、家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非义务教育学生的;
4、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自愿提供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学院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18]13号)中《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在学院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提取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发放。
第七条 学生自愿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院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由各系部、处室根据实际需要,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用工计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设置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由各系部、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在临时用工前将勤工助学计划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即可设置临时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固定岗位由各系部、处室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特点,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月初将上月考核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临时岗位由各系部、处室在临时勤工助学岗位任务完成后,及时出具考核意见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巡查,根据考核巡查结果计算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可以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济南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包含校内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并支付学生酬金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应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安全教育、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鲁司警院学[2018]17号)同时废止。
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承担,用于资助学院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中队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将当年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应及时将上级拨付的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学生提供的申请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鲁司警院学[2021]10号)中《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政策,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保障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教财函[2022]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在学院事业收入中提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
(一)家庭经济困难等次为一般困难、困难或特殊困难,且当年未获得上级拨款资助的;
(二)孤儿、烈士子女或家庭突遭变故,影响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的;
(三)其它突发性特殊经济困难,需要特别资助的。
第四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设定补助额度,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孤儿、烈士子女学费及住宿费据实减免。
第五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在学年奖助学金评审之后进行。如遇突发性特殊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可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评审、资助。
(二)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申请表》,中队长初审,报所在系汇总。
(三)各系进行审核,并形成补助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上报意见,提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名单,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办理发放手续。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eat365官方登录入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评审管理办法》(鲁司警院学[2018]10号)同时废止。